连云港非法集资四亿资产十余年未能追缴清退
原来源:忻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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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提示: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1月间,连云港华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伟公司)在连云港市连云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华伟公司在连云区设立四个营业网点以支付高利为诱饵,先后向该区域居民15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四亿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华伟公司负责法人及参与该案件的行为人均触犯法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查明被告吕某明、李某柱非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08 年6月至 2009年1月间,被告人吕某明、李某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华伟公司名义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吸收资金。后为便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吕某明、李某柱于 2009年1月虚假出资成立扬帆公司,由吕某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柱为公司监事,并先后在连云区西小区、陶庵、连云临海路等处成立 4 个龙珠房产中介营业网点从事吸收存款活动。被告人任某负责招聘、培训被告人李某燕等人,在营业网点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承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间被告人吕某明、李某柱以扬帆公司、华伟公司、龙珠房产中介营业网点为平台,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二人互为借款人、担保人,先后向 110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 4亿余元。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刘晓斌 王城报道
近期本报接到连云港市民江尧连投诉称:2011 年 10 月 16 日连云港市连云区发生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据公诉机关提供参与人数15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03亿),案发时上千受害群众到区市政府上访。市政府紧急召开应急会议,迅速责成连云区成立对扬帆公司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领导小组。连云区当时也很重视,花费上千万元,责成有关部门迅速成立配套齐全的专案办公场所,对外公布专案组进展追缴情况。从2011 年10月16日至今己有12 年多,专案组没有向社会与被非吸人员公布追缴资金数目及实际追缴到位资金的分配情况。
扬帆案刑事判决书显示追缴现金1793597万,高级轿车4辆,评估价100万元左右,七套房产评估价 1200 万元左右,案发前归还本金 2.1 亿元,支付利息 1.057 亿元,其余部分非法所得至今没有依法追缴。那些拿高利息的人是否与专案组领导刘某德有特殊关系,还是他们之间存在无法言说的事。据法院和刑满释放人员吕某明提供该案件资金去向其中投资速八酒店1011万元,已支付三年经营所有费用,专案组领导刘某德不下文收缴该资金。有开发商出资1500万元要承包该酒店经营权,被刘某德拒绝之后专案组把速八酒店的经营权无偿赠送给刘某德的关系户。
该案在庭审中公诉人陆某松当庭提供证据称:扬帆公司的证据材料显示:还能追缴到案的资金在七八千万范围内,庭后公诉人陆某松也曾表示会监督公安和法院配合专案组继续追缴。后来专案组领导刘某德多次对上访群众说:扬帆公司所有财和物都被转移和败光,经过相关单位和部门多次追查都无可追缴财物,信与不信你们可去查问。
因此江尧连等人就真的去找相关人员随便拿到一份扬帆公司法律文书,按法律程序经区、市、省三级法院折腾一年多的时间,完美将外欠扬帆公司本金20万元等费用执行到位,共计347555元转入法院账户,给专案组刘某德证明扬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依法执行到位的。
专案组成立当天,专案组领导刘某德当着上百受害群众说:请大家听好了,从今天开始,凡是有关扬帆公司有关的事宜都全权交给扬帆公司专案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插手,一但发现查实按刑事案处理。专案组成员刘某德所说的话,如今落实的是我们受害群众到连云区法院报案不给立案,申请被非吸的资金不能得到追缴,关于对外欠扬帆公司的债务经法院判令至今也没有执行到位理赔予受害人。如以下案号属于执行到位85万余元被内部人员私分(裁定执案(2012)港0067号,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港执1033和1044号(2014)商574号)。
警方依法打击扬帆公司非法集资
连云港扬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扬帆公司),成立于2009 年 1月,法定代表人吕某明,股东李某柱二人共同出资注册,注册地址为连云区陶庵庙岭建港路 17 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履约担保,实业投资,企业策划。2011年5月更名为连云港扬帆投资有限公司(去掉“担保”字样),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公司 (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变更为实业投资,企业策划,下设 4个营业网点,案发时公司有23名员工。2011年10月16 日,数百人受害群众到该区警方报案求助,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扬帆公司立案侦查。经查,案件涉及受害群众 1101 人,涉案总金额4.03亿元;有730多人报案,涉及金额9000多万元。报案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渔民、企业退休工人等弱势群体,甚至出现有人因生活困难无以承受经济、精神和家庭压力离世。
案件侦办截止目前 (2015年2月),查扣的资产仅有:现金100万元左右,轿车 4辆(于2014年 10 月左右拍卖共获 45 万元左右),房屋7套追缴,仅500万元的资产,是诈骗总额4亿元的0.0000125%。2012年12月,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连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 提起公诉,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分别判处吕某明有期徒刑7年、李某柱有期徒刑8年、任某有期徒刑3年。
投诉人江尧连想知道:上述等款项是否都依法追缴到位,执法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连云区《关于成立连云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连云区委办[2013]30号)文件,明确规定公安、法院及检察院等部门的职责,如:区法院“负责依法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并按规定程序返还受害人” ,渴望专案组与执行机关能够法务公开涉案资产追缴“清退” 明细账目。
但是,案发后至今投诉人询问办案机关赃款赃物追缴情况,负责接待人员均以案件正在办理中,或者是几个部门相互推诿拒接回答相关咨询。于是江尧连走上了近十年的信访道路,也因此被行政拘役,年过七旬的老人为此离了婚,唯一的孩子如今也不登门。
连云区政法委回复
本案件涉案资金追缴问题记者采访了连云区政法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的回复是:扬帆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 2011 年 10 月 16日立案,涉案金额 4.03 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数约 1500 人,为连云区第 1 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是近年来参与人数多、影响面广的一起案件。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扬帆案的侦办和处置工作,于 2011 年 10月成立了连云区处置连云港市扬帆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扬帆非法集资案的案件侦办、涉案资产追缴、集资参与人教育疏导等工作。2013年,时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的刘某德同志任连云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维护稳定等任务;2015 年调整为区非法集资案涉案资产清理清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扬帆案前期主要由公、检、法三家负责对涉案财物的侦查、清理追缴、财物评估、拍卖、涉案财物清理追缴情况,于 2015年11月前已基本追缴完毕,相关款项全部汇至连云区非法集资专用账户上。针对江尧连等信访人反映的涉案资产问题,公安机关逐一进行了核查,仍没有追查执行到新的资产。根据《全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方案》程序内容截至目前,扬帆案已按集资款清退比例返还可联系上的集资参与人相关款项。
该回复内容并没有明确追缴款项的具体数额及分配明细,于是记者在宣传部门的协助下联系连云区政法委葛姓科长。葛科长回复:关于扬帆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区案件领导小组先后追缴涉案资金302万元,返还受害人491人共计267万元,还有部分余额受害人没有来领取。
编后语: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2、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3、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扬帆公司非法集资四个多亿资金,追缴十多年赃款不足四百万元,一些已经查证查封资产莫名其妙的消失,包括刑事判决书中显示追缴的脏款财物,相关部门是否应该给受害人公开此信息,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