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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一起商品房买卖仲裁案引争议:是枉法仲裁还是另有隐

2023-08-15 10:48  来源:今日头条栏目:曝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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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心提示:2021年3月4日,连云港居民李铁、孙敏夫妇与连云港成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冠豪名苑小区16号楼一单元102室和与102室配套销售的102室 储藏室。2022年......

  核心提示:2021年3月4日,连云港居民李铁、孙敏夫妇与连云港成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冠豪名苑小区”16号楼一单元102室和与102室配套销售的102室 储藏室。2022年2月25日案涉房屋经李铁、孙敏夫妇验收后交付使用。期间,李铁、孙敏夫妇觉得储藏室内的消防管道、消防水池对其使用房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以销售方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没有明确告知储藏室内设施、构造、隐瞒真相为由,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退房。2022年7月29日连云港市仲裁委受理此案,并裁决支持了李铁、孙敏夫妇的解除储藏室买卖合同的诉求,这个仲裁结果,让连云港成泰置业有限公司陷入困惑,因为102室储藏室和102室商品房是配套销售的,仲裁过程中,成泰置业公司提出购房户要解除102室储藏室购买合同,就必须把102室住宅商品房一起解除。仲裁委不顾成泰公司合理合法的抗辩,作出偏袒购房人单独解除储藏室买卖合同的无理要求。由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成泰置业公司只能求助于司法的干预。但由于司法审查,只能就仲裁程序是否违法进行撤销与否的审查结果,对仲裁裁决中的实体错误是不能作出司法撤销的。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前,商事仲裁与司法审查确实存在这种尴尬局面。这种现状也正是国内一些大佬房地产企业纷纷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规范文本中原来约定的“发生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约定条款为通过诉讼解决。虽然国家从立法层面已经加大对仲裁员枉法仲裁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将仲裁员枉法仲裁上升到刑事追究的高度,但枉法仲裁现象目前仍然没有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当事人举报、投诉很难得到及时受理和处理。笔者认为如果这样的裁决所引发的社会后果不被重视,比如就连云港成泰置业仲裁案,裁决单独解除交易完毕的房屋(储藏室)买卖合同,将导致整个小区上千户政府统一规划的地下储藏室全部废弃,除了损害销售方上亿元的巨大损失之外,还将严重损害政府统一就消防公共设施规划的公信力,开发商一旦采取自身利益保护拆除地下消防设施,将带来重大的社会安全隐患,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近日,连云港成泰置业有限公司以连云港市仲裁委仲裁员涉嫌“严重枉法裁判”为由,向中国房地产报社进行投诉,希望通过新闻媒体舆情,来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

  案涉房屋(储藏室)交易过程

  据连云港成泰置业有限公司反映李铁、孙敏夫妇2021年3月4日,公司与李铁、孙敏夫妇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冠豪名苑小区”16号楼一单元102室和与102配套销售的102 储藏室,其中储藏室面积134.16平米,每平米单价4275元,购房总价款573534元。

  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但由于疫情的影响,交房时间拖延至2021年11月26日,购买人李铁在接到我公司交房通知后,在购房户自建的微信群里,煽动微信群里的购房户就延期交付问题集中向连云港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其在群里自称“仲裁委领导十分重视此案,肯定裁决购房户胜诉”。就在李铁鼓动购房户集中提出仲裁期间,仲裁委相关人员主动打电话给李铁催促李铁加快鼓动进度。于是,李铁鼓动了200多户购房户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果然,仲裁委作出了和李铁在群里自称的裁决结果。李铁在启动仲裁并将仲裁裁决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数万元拿走后的整个期间,并没有对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

  在案涉房屋交付使用前的2021年12月11 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购买人李铁突然通过微信与我公司销售人员提出希望拆除储藏室消防管道的愿望,销售人员作出了不可以拆除的原因解释。

  然而,在房屋交付后,购买人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在物业公司制作的《金宇物业房屋验收单》验收意见栏注明了其自称发现的所谓问题,遂微信联系了销售工作人员,销售工作人员当即将储藏室设计和建造的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购买人,购买人回复“那还好”。说明李铁已经完全认可储藏室是政府统一规划设计,而并非我公司自己改变了设计用途。

  仲裁支持购买人退房遭质疑

  据连云港成泰置业有限公司反映,购买人李铁夫妇接受案涉房屋后在自己对房屋已经开始装潢装饰过程中,觉得储藏室内的消防管道、消防水池对其使用房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遂通过“高人”指点,以销售方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没有明确告知储藏室内设施、构造、隐瞒真相为由,向连云港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退房。然而,令连云港成泰置业有限公司感到不能理解的是,仲裁庭竟然无视公司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作出裁决:全面支持购买人解除储藏室买卖合同、退款、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对此裁决,成泰置业认为,仲裁裁决违背事实,具体理由如下:

  1、成泰置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是采用地上(住宅房)、地下(储藏室)配套销售的方式销售的,住宅与储藏室是独立产权。在销售前已经公开进行了公示并向房屋销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所有购买人均是经过事前了解且认可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和设计的配套用途和结构性质,案涉房屋客观上是不能拆解分别销售给不同购买人。

  本案是当事人合同履行完毕后,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感官上觉得储藏室内因为有消防管道的祼露,对比住宅房在使用效能上存在差异而希望单独解除储藏室买卖关系的仲裁案件。

  按照生活常理和大众正常思维,购买人在认购前必然是经过查看出售人张贴的房屋结构图、、平面设计图、区域、面积、价格等状况,尤其是配套购买使用的目的更是购买人事先反复斟酌过的。在签订合同时,所有购买人对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都是反复阅读,对于理解能力弱的购买人也是反复现场咨询销售工作人员,经过工作人员如实说明后才签订合同。

  4、房屋交付使用环节,首先是出售方销售部门带领购买人现场查看房屋,李铁在仲裁开庭时先是否认现场查看房屋,后在成泰公司提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后,又改口不是微信销售人员带领现场查看房屋,是其他销售人员带领,实则就是想隐瞒事实,制造成泰公司欺骗的假象。在无异议前提下交付房屋钥匙。购买人拿到房屋钥匙后,即完成了全部交易过程。自此,买卖合同履行完毕。

  “一裁终局”司法审查如何监督

  对此,记者就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特地请教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表示,“一裁终局”制,国家的立法目的是快捷解决商事纠纷和争议,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但限于目前我国商事仲裁的仲裁人员因资历、专业以及个人素质、主观因素等原因,对案件的裁决往往存在严重背离事实的裁决结果。这就要求司法审查必须秉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不能仅仅停留在程序的审查上。如果发现仲裁裁决存在严重的实体错误或明显有悖常理的事实认定,鉴于司法审查在立法层面不能撤销实体错误的裁决,就应该主动移送有关部门就是否存在枉法仲裁进一步进行审查、侦查、追究。否则,“一裁终局”制度将有被一些仲裁员作为谋取私利的法律屏障的可能。势必会对仲裁制度乃至司法审查监督的公信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成泰置业就本案仍在寻求权利救济的维权路上苦苦寻觅途径,承受着这种仲裁可能会导致尚未提起仲裁的成百上千购房户效仿李铁要求解除已经配套购买的储藏室合同。记者将继续跟进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

  原来源链接:今日头条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67073170841059879/

本文链接:http://rm.chinadally.com/2023/151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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