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还是“公参民”?麻城英才小学被政府转公律所称程序违规
2021年7月8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下称“9号文”)。根据9号文的文件精神和湖北省政府、麻城市政府的相关文件,麻城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于2022年8月发布公告,将麻城市英才小学(下称:英才小学)转为公办学校,即麻城市第九小学(下称:麻城九小)。可时至今日,英才小学的投资股东与麻城市政府、教育局仍未达成任何退出协议,而英才小学的股东认为自己是私立民办学校不应该被转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关于麻城市英才小学性质等问题之法律意见书》(大成顾字[2023]第[169]号)认为,市教育局将英才小学转为麻城九小,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或规范依据,亦未遵循必要的规范程序。
英才小学的“前世今生”
根据2003年6月《麻城英才学校章程》,英才小学前身即“麻城英才学校”由麻城市第一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实验一小”)创办。
2005年,实验一小接收原麻城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6,785平方米划拨土地(以下简称“地块一”),以地块一作价109.20万元“出资”用于继续举办英才小学;同时,实验一小教职工和社会出资人共124人出资197.30万元,在地块一上建成教学楼1栋、学生食堂1栋、学生宿舍楼1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2005年6月1日,英才小学成立。2005年9月1日,英才小学正式开学运营。
2008年8月26日,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民办英才小学章程》,并办理登记手续。在管理上,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出资人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
2012年,为落实黄冈市教育局“两规范两调整”文件精神,实验一小代表组织英才小学董事、出资人,开会讨论“出售”英才小学,并在相关会议中明确提出实验一小教职工“原始出资人”通过转让其出资,逐步全部退出英才小学,在英才小学任教的实验一小在编教师分批返岗,学校逐年外聘无编制教师。
2012年7月18日,实验一小和英才小学共同向市教育局提交《关于将英才小学由民办公助转为民办学校的报告》,提及为了落实“两规范两调整”,拟招商引资将英才小学转让,有关情况包括:(1)英才小学资产经评估为11,945,284.58元;(2)原始“出资”为实验一小土地使用权109.20万元,实验一小教职工116人出资144.30万元,社会人员6人出资53万元,原始出资总计306.50万元;(3)拟按照17,245,284.58元为基数,在征集出资人意见基础上,采用网络媒体公布招商信息,竞价出让(同等价格原出资人优先);(4)提出品牌收益、分配方案,但此方案没有通过麻城市政府和教育局批复。
2013年5月21日,英才小学董事会通过新的章程即《民办英才小学办学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过股权转让,郭俊峰、何山等原社会出资人5人成为英才小学的股东。
“民办”还是“公参民”?
2022年8月,英才小学被教育局变为公办学校麻城九小,原英才小学校长被教育局任命为党支部书记,教育局新任命校长和副校长各一人的领导班子接管了学校,原股东被从原担任英才小学的管理岗位撤职,学校的3000多学生开始不再交纳学费,统一享受公办学校政策,英才小学被变为公办学校。
根据相关信息,麻城九小成立日期未公示,法定代表人为李伟霞,开办资金6757.30万元,住所为麻城市城区建设西路88号(与英才小学同址),社会组织类型为事业单位,统一信用代码为12421181MB1L87135F,举办单位为麻城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麻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证号:民证字第J8010021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就这样,二块牌子同时挂在了一所学校大门口。
根据9号文,“公参民”学校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 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但是英才小学的股东们认为,自己的学校不属于“公参民”学校,而是私立民办学校。因为为解决办学用地问题,英才小学于2016年4月6和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编号为(2016)00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16)008,宗地总面积5,155平方米,坐落于麻城市龙池办事处西畈村;宗地用途为科教用地;该宗地于2016年10月18日前交付;出让年限为40年,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187万元,每平方米362.75元(以下简称“地块二”)。由此,英才小学取得地块二土地使用权,并继续投资建设教学校和宿舍楼3幢,截止被政府转公前已经达到在校生3000多人。
关于英才小学继续占有和使用地块一的遗留问题,则通过实验一小(作为出租人)与英才小学(作为承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得以厘清。根据《土地租赁合同书》,实验一小同时,自2016年9月1日起,英才小学与实验一小(作为出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以每年21.84万元租金连续租用地块一,从法律上得以厘清关于地块一的占有和使用已经不能再算政府的投资,英才小学也就不存在“公参民”一说。
截至2022年英才小学被“民转公”,从出资上看,实验一小和英才小学就地块一成立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出资关系;从管理上看,实验一小对英才小学在章程层面和实际层面均已退出;从师资上看,实验一小在编教师已于2012年落实市教育局政策时退出,实验一小教职工所持出资均已转让;从品牌上看,实验一小对英才小学并不构成“公办学校以品牌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之情形。
律所称“民转公”违规
根据9号文规定: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按照上述规定理解,英才小学如果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应整改。假如经整改仍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则应终止办学或转为公办学校。英才小学如符合“六独立”要求,或经整改变为符合“六独立”要求,则可以在协商一致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
但是,麻城市教育局认为英才小学在成立之初是由实验一小创办的,并用了政府划拨的土地,而且至今英才小学一直使用。2013年,英才小学向教育局备案的章程和股东均有公办学校人员签字,而且一直是公办校在编人员(工资一直由英才小学发放)在负责英才小学的教育管理工作,英才小学还应属于“公参民“性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麻城市教育局决定将英才小学转为麻城九小,并不符合9号文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英才小学符合“六独立”的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则按照9号文规定,政府对英才小学财务清算确实存在规范依据,但财务清算的目的是在财务清算、清理校名和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的条件下,继续举办民办学校,而并非转为公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即“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英才小学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的地块二,其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英才小学;英才小学在地块二上建设的房屋等地上物,其权属归属于英才小学。英才小学在地块一上建设教学楼、食堂、宿舍楼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应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益。英才小学对其购置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亦享有所有权。以上权益均受《民法典》等法律保护。市教育局关于英才小学转为麻城九小,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或规范依据,亦未遵循必要的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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