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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延津:服务大局讲空话 枉法裁判企业垮

2023-07-07 14:33  来源:人民网栏目:曝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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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冻结分公司资产并划款是否正确?恶意私刻公司印章,违规操作是否予以追责?带着这个问题本网调查了一起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因买卖合......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冻结分公司资产并划款是否正确?恶意私刻公司印章,违规操作是否予以追责?带着这个问题本网调查了一起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罔顾事实,对被执行企业相关资产查封的事件,该操作导致被执行的相关企业不能正常生产,近百名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民工纷纷上访,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秩序,严重破坏和谐社会安宁,严重违背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宗旨。

  司法简单化 企业不知情

  原告方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延津金发木业公司)与被告方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以下称:贵州中通达建工二公司)间涉及有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1月18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延津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6执163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贵州中通达建工总公司旗下的29家分公司的相关资产均予查封,对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同时对该公司下的29家分公司账户执行划款手续,但令人不解的是部分分公司并未接收到任何有关该案件需要被划款的判决书或文件,公司账户上的钱就被延津法院给强制划走。

  按常规,人民法院在查封企业资产应细致的进行相关查证工作,在确证事实前提下依法裁决,但延津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不仅对独立分公司内的专项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甚至对原告方提供的虚假证明不加甄别查证,直接当做有效证明作为判决依据,送达文书不规范,只在法院公告网上发布了此案受理和开庭信息,却没有直接联系被告方贵州中通达建工公司,还有意错署司法文件的送达时间,导致作为被告方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未及时出庭应诉从而造成被动。造成案外分公司在被执行后,错过了6个月的申诉有效期,而那些毫不知情就被划款的分公司更是有冤无处诉!

  滥用权力冻结专用账户 农民工维权上访无助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南深圳公司(以下称: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与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财务和人事独立。两家公司从未有任何资金往来。公司每年财务报告中完全可以看出两家公司对外各自行使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证明贵州中通达建工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与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无关,不应冻结其财产。但在被执行的分公司账户中,所涉及的分公司都是加盟冠名但实质为独立经营,并未参与贵州中通达建工公司的有关市场交易,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名下账户内的用以支付民工工资的专用资金也被冻结,为此无法支付民工工资。

  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被冻结款项系预发放给农民工的劳务费,公司承接的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的“深圳市福田区远鹏大楼集中隔离点改造项目高低压配电及室外暖通工程”,雇佣工人施工完毕后,该笔款项系发包方转账给公司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但在公司准备给工人发放工资时才得知该笔款项已被冻结,导致上百名工人工资无法发放,致使务工人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贵州建工华南深圳公司账户被强制冻结,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工资发放,以及税收缴纳和工人社保的缴纳,造成贵州建工华南深圳公司的其他工程项目停工、停产,工人集体罢工,税收无法正常缴纳每天产生滞纳金,工人未能按时缴纳社保而影响子女正常入学,而人心浮动,频频上访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提出,专项资金为何没有专用账户以及在相关资金转账中没有直接备注农民工工资的疑问,对此,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作出了情况说明:该笔资金涉及的项目为方舱医院电线电缆工程,因当时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工期较紧,时间上较为仓促故而没来得及建立专用账户。除此之外,有该卡号的相关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此账户为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发放工人工资的专用账户;对于为何未备注为农民工专用资金,是因为在转账时备注有“深圳市福田区远鹏大楼集中隔离点改造项目电工机械设备,电线电路款”,由此证明这笔资金与贵州中通达建工公司及案涉项目并无任何关联。之后,为了正常的公司运转,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又进行新账户的开户,也被查封冻结。

  存疑仍判决 无辜伸正义

  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得知账户被冻结是在账户无法正常使用后。在延津县法院对贵州中通达建工公司及贵州中通达华南深圳公司下达的相关电子文书中,清晰可见收件人信息并非是中通达建工公司法人的信息,从而导致相关信息并未实际传达到位,这一失误不知是延津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疏忽?还是延津金发木业公司的有意为之?在这一阴暗操作下,导致贵州中通达建工总公司错过应诉,甚至于后期的有效申诉期,从而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损失及困扰。

  据了解,不法分子私刻公章冒用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名义,在贵州中通达建工二公司向法院所提供的公章上并未有编号,系伪造公章。根据相关规定,无编号的公章是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延津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未发现这一疏漏,反而当作有效依据进行判决。对此,在法院审理中双方都承认是假公章,为何法院判决却未加查证?究竟有什么奥秘?其次,李保芹作为贵州中通达建工二公司的委托人进行应诉,据了解其所提供的委托书也具虚假性。其案涉项目“河南原阳高铁片区改造项目”工程确实存在,但在相关工程概况及工程相关的其他内容上并未有任何与贵州中通达建工公司存在联系的内容,刘伟华与贵州中通达建工二公司之间进行了诡秘的操作?延津县人民法院为何不加印证就进行相关判决?

  法院冻结账户的强制执行在2023年1月18日实施,为何纸质版的裁决书在2023年1月29日才寄出?此时,贵州建工华南深圳公司的负责人已经于1月29日早上到县法院。在了解情况时,被告知纸质版裁决书在春节前就已经寄出,但在贵州建工华南深圳公司查询相关物流信息时,显示寄出时间为1月29日下午,然而包裹上标注时间为1月18日寄出,这其中又存在怎样的隐匿呢?究竟是法院故意造谎?还是物流工作存在纰漏?这一不正常现象不仅是操作不当有失严谨,更是对被冻结账户企业的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

  后果很严重 企业不稳定

  对于冻结一事,延津县人民法院称将对中通达建工总公司名下的所有分公司账户内资产进行冻结,待冻结金额达到460万元时便终止冻结。直至今日,贵州建工华南深圳公司的账户资金处于只进不出的状况,不知对于账户冻结这一执行方案是如何定义?根据相关规定,有关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起诉,为何原告方延津金发木业公司在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充分数据及证据证明贵州建工华南深圳公司与贵州建工总公司是相对独立状态,现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726执1633号执行裁定,对贵州建工华南深圳公司银行账户内款项的查封冻结,直接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3年7月3日,贵州中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华南深圳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粤东分公司、衡水市冀州区分公司在内的多家分公司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强制扣款,而这一操作,众多分公司并不知情。其中,华南深圳分公司被划款1242631元、粤东分公司划款1422573元、四川第一分公司被划款1100225元、衡水市冀州区分公司被划款371677元。据分公司法人代表表示,在进行划款后,华南深圳分公司的账户仍然是冻结状态,而这笔资金是民工工资,该公司不具备支配权力;其他分公司账户资金均为地方财政拨款或项目工程结款,均不参与贵州中通达总公司的经济往来,因此不应予以强制划款!根据相关文件显示,法院在进行相关执行手续时也应公平公正,保护相关分公司权益,但延津县人民法院却不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划款,这是否属于职权侵犯当事人利益?

  2023年7月4日,在不知情前提下被强制扣款的粤东分公司代表人及华南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一同到延津县人民法院咨询情况。在现场竟有该法院的法警,强制剥夺当事人手机,并删除当事人手机内保存数月的证据材料,在当事人询问为何删除时,法警态度非常嚣张甚至动手推搡在场的一名女性当事人,这难道不是暴力执法吗?通讯设备属于个人隐私,延津县人民法院法警的做法究竟是为了隐瞒什么?难道公民连最基本的监督权也不能行使吗?后当事人又到新乡市人民法院进行信访,现场填表后便让其等待信息,目前未回复!望有关领导予以关注,给与合理解释!

  作为人民法院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依法提供司法服务。切实提高法院执行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意识。切实找准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重要工作的结合点,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避免和纠正在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依法纠正显失公平的裁判,维护企业经济平稳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细胞,企业有活力,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努力让企业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动产被查封、银行账号被冻结,企业经营被迫停顿,造成企业再也不能重启。作为人民法院要规范经济案件的司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及时返还。结合该事件的实际情况,包括贵州建工华南深圳公司在内的多家的分公司账户不应被冻结,望有关法院给出合理回复,盼望上级机关单位介入审理,尽快解除相关账户冻结,归还不应扣除的分公司款项,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原来源链接:人民网 http://finance.people.nesws.cn/n1/2023/0707/c1004-326374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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