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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这笔债务该不该由被告的配偶共同承担?

2022-05-09 11:01  来源:视点快报网栏目:曝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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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黄清芬近日向媒体反映求助,2015年间,他丈夫谢振水与他人合办的公司向吴雨芳的丈夫林靖翔借款人民币250万元,谢振水以个人的名义代为公司出具借条,而林靖翔实际只汇给谢振水的......

  黄清芬近日向媒体反映求助,2015年间,他丈夫谢振水与他人合办的公司向吴雨芳的丈夫林靖翔借款人民币250万元,谢振水以个人的名义代为公司出具借条,而林靖翔实际只汇给谢振水的公司财务账户150万元,因为公司不能及时的还款,林靖翔的妻子吴雨芳遂将谢振水告上泉州市洛江法院,谢振水败诉,黄清芬被判连带还款责任,黄清芬称,直到二审败诉,她在厦门居住的房子被法院以低价拍卖,她对她丈夫谢振水借款的具体事情还是云里雾里,不知个所以然。

  黄清芬认为,她对丈夫谢振水的借款之事毫不知情,该笔借款也不是用在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上面,一审、二审法院却判她要负连带还款责任,这对她极为不公平。黄清芬称,目前她身患癌症,丈夫又对她的生活不管不顾,不得已,她只好向媒体求助,将事件的整个经过如实反映出来,让全国的网友和法律界专家们对该案件研究研究,她该不该为其丈夫的借款付连带责任?

  黄清芬:法院在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上存在偏袒嫌疑

  黄清芬称,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4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3960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对原、被告的证据认定方面存在偏袒原告,她说,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其依据如下:

  黄清芬说,通过律师调阅卷宗发现,在一审中,其丈夫谢振水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泉州中舜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舜公司),中舜公司有出具证明证实,中舜公司委托股东谢振水以个人名义向实际出借人林靖翔借款250万元。同时按照《借条》约定,所借的款项均应当汇入中舜公司财务陈丽云的建设银行卡中。但是截至目前,实际借款人中舜公司仅收到实际出借人林靖翔150万元出借款,另外100万元至今未收到。

  其次,实际出借人为林靖翔,并非吴雨芳。律师指出,在庭审中,吴雨芳承认证据《借条》上关于“截止2015年9月7日,谢振水共向吴雨芳借款人民币……”其中“谢振水”、“吴雨芳”均为吴雨芳授权的人自行添加上去的。律师称,吴雨芳未将实际出借人林靖翔写在《借条》上,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否认中舜公司财务陈丽云向实际出借人为林靖翔还本付息的事实。

  再次,谢振水也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中舜公司的财务陈丽云收到上述150万元实际出借款后,上述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中舜公司的对外债务、员工工资等,并且提供连育恩出具的《证明》及汇款凭证等证据,均可以证实中舜公司财务收到上述150万元实际出借款后,主要用于公司经营,而非将借款直接汇给谢振水或者黄清芬名下,由其个人使用。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被告谢振水提供的这些有利证据基本上是视而不见!

  而一审法院在认定本案诉争标的款项是250万元,还是130万元中,洛江法院在证据认定上明显偏袒原告。律师指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金额系双方对之前借款经结算后形成的,《借条》也特别备注‘借款人已于出具借条时收到出借人全额本金款项,特此确认’,本案借款金额250万元足以认定。虽然有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款项是汇入谢振水的帐户内而不是汇入陈丽云的帐户内,但不影响对借款金额的认定。吴雨芳将出借本金250万元扣除谢振水已还的本金20万元后,以本金230万元起诉并无不当”。对此,律师称,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其依据如下:

  首先,吴雨芳向法院提供的《借条》上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之所以是250万元,是因为中舜公司第三次向林靖翔借款100万元时,实际出借人为林靖翔让谢振水先出具了该张《借条》,答应随后汇款100万元到中舜公司的财务陈丽云的帐户中,但是至今实际出借人林靖翔也未将第三次100万元借款汇到陈丽云的帐户中。

  其次,吴雨芳自己提供的《借条》上所载明的事实是相互矛盾的。《借条》上明确载明:该借款汇入陈丽云建行卡号为62×××85,但是吴雨芳提供的2015年1月13日向谢振水所汇的100万元款项属于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同时,谢振水也提供了相应的汇款凭证可以显示自2013年至今谢振水与吴雨芳、实际出借人林靖翔之间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金额巨大。

  律师称,吴雨芳故意将其他经济往来的汇款凭证拿来使用,试图瞒天过海。因此,本案诉争标的额为150万元,并非250万元,减去谢振水已偿还的借款20万元,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30万元。

  不仅如此,一审法院遗漏了部分事实未予认定,律师指出,一审中谢振水提供了汇款凭证证明中舜公司财务陈丽云将所借款项的本金及部分利息直接支付给吴雨芳的丈夫林靖翔,自2015年5月份至今共计向林靖翔汇还了78.5万元。但一审判决对此事实并没有给予认定,属于遗漏了案件部分事实,律师称,这些遗漏事实,法院是否有意偏袒原告,我们不得而知!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谢振水和黄清芬辩称黄清芬不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谢振水未告知过黄清芬,也未经黄清芬同意,且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黄清芬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的说法,律师称,很显然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谢振水已提供证据进行了证明,该借款因用于中舜公司实际经营使用,黄清芬对此借款事项一无所知,也未经过其同意,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本案诉争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清芬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律师表示,法院仅以一句“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却无视谢振水提供的有利证据,判决谢振水的配偶黄清芬负连带责任,对黄清芬极为不公平,存在证据认定方面的偏袒!

  被忽悠的黄清芬

  黄清芬称,2017年5月1日,朱振宇、王建通律师在接受她的二审委托之后,没有告知她本人是否要预交二审受理费,造成她因不知预缴二审上诉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直接被剥夺上诉的权利;而在二审的判决书中竟然出现二段“黄清芬辩称”的内容,黄清芬说,她有没有到庭应诉,调看二审庭审录像便一目了然。

  该案二审判决2018年1月9日生效后,黄清芬说,朱振宇、王建通律师却没有将该案的判决结果告知她本人。同时,她本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一无所知,直到2019年8月份她从朱律师处复印案件材料,才知道判决结果,她马上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已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而被驳回再审申请。同时,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也因为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而不受理申请人通过检察院监督程序获得救济的途径。

  黄清芬称,本案吴雨芳民间借贷一案的涉案金额达到230万元,数额巨大,且涉及夫妻中的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债务的问题。因此,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然而,朱振宇、王建通二律师明知本案的涉案金额巨大,却以家事代理权为由,没有将二审应当预交上诉费及二审判决结果及时告知黄清芬本人,导致她丧失二审上诉权利以及向省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

  二位律师为什么要对她进行忽悠,其中有什么猫腻?又和谢振水有何利益牵连,黄清芬不得而知,为了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她将二位律师所在的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院,遗憾的是,法院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目前,她已经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专家有话说

  二审终结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清芬不断的寻求知名法律专家帮助,经过不断的努力,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借条出具时间2015年9月7日时,陈丽云是泉州中舜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且担任公司的财务。谢振水只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借款的指定收款人陈丽云,因此,本案的借款人实际是泉州中舜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清芬无任何关系,黄清芬无需为本案借款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进一步指出,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的借款与谢振水有关,虽然谢振水与黄清芬是夫妻关系,但本案符合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黄清芬和谢振水根本没有借债的合意,是谢振水刻意隐瞒,以个人名义向外出具借条。黄清芬并未在借条上签名,在收到法院传票前,黄清芬不知晓本案借款事实,吴雨芳也从未向黄清芬催讨过。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专家称,本案的借款实际是泉州中舜担保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而借款,收款人陈丽云是泉州中舜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兼财务,本案的250万元(实际到账150万元)巨额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中舜公司的对外债务、员工工资等,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均错误。

  本案款项的出借人吴雨芳属于职业放贷人,因此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原审判决支持民间借贷利息是错误的。

  二审判决后,黄清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出借人吴雨芳属于职业放贷人,其本人及其丈夫林靖翔作为民间借贷出借人,有多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不仅本案,出借人吴雨芳也出借给其他人员,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的案例予以认定,即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因此,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实际借款人泉州中舜担保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实际借到的款项本金。原审判决支持吴雨芳的借款利息的请求错误。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4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3960号民事判决,综上法律分析,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黄清芬恳请全国网友和法律界的专家们帮忙分析,这起案件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黄清芬称,她目前身患癌症,为了治疗癌症,她花光了所有积蓄,因为癌症她放弃了以前所做的生意,收入没有来源,法院生效判决错误认定的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使她本已十分难以为继的生活又雪上加霜,目前她已经将案件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她坚信正义不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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